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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寄養家庭、收容機構得向撫養義務人酌收必要之
費用,係指安置兒童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及其他與寄養或收容有關
之費用,其費用標準由省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撫養義務人有本法第十四條各款情形而無力負擔費用時,當地主管機
關應斟酌實際需要,對該寄養家庭或收容機構酌予補助。
依前項規定給予補助者,其原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發給之家庭生活扶助
費,自安置於第一項之寄養家庭或收容機構時起,停止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