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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須變更扶助或依前條規定停止扶助者,鄉(鎮、市、區)公所,除應於生活扶助名冊變更登記外,並應於每節前十五日內造具異動名冊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