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3: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宗教團體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宗教團體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