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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