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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為推廣調解業務以疏解訟源,各地檢署應會同轄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
適當規劃鄉鎮市各村里及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配合轉介民、刑糾
紛事件與轄區內調解委員會,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宣傳調解業務,每
年舉辦擴大宣傳週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