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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重大傷病住院以住於公立醫療機構或全民健康保險機構指定之私立醫療院
所者為限。
車禍、急症開刀、腦溢血等重大傷病,非立即送由就近非中央健康保險局
特約之醫療院所急救治療無法挽回其生命者,急救七日內之醫療費用准予
給付。如確因病情嚴重,急救超過七日者,得專案報由本會核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