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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蒙古、西藏之選舉,設蒙藏選舉事務所,置選舉監督一人,以蒙藏委員會
委員長充任,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蒙藏選舉事務所下,分設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各置選舉監督一人,在蒙
古以盟、旗行政長官充任;在西藏分別以噶夏及蒙藏選舉事務所所指定之
人員充任,均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