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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複選名冊一經作成,其以電子檔案製作者,應即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其以紙本方式製作者,應存放於專用之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予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處。
複選名冊應由專責單位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