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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件,得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