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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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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負債務,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負債務,並適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