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8: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接到糾正案,逾二個月尚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覆者,有關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得經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到院質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