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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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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申請事件急迫者,縱申請人未盡釋明請求法律扶助之要件,分會亦得依申請為暫時扶助之決定。
為暫時扶助之決定後,分會認受扶助人不符扶助要件時,應撤銷其決定。
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第二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但不可歸責於受扶助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