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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機關派赴廠商協力合作之人員以四年為限,並由原機關定期評估執行成
效,如有業務需要,得調回原機關服務。四年期滿如有特殊需要,得延長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