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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上年度研究成果及獎勵情形列表 (見附表四
之一、四之二) 報院備查。並選送研究報告一至三篇附提要表逕送行政院
研考會,參加行政院傑出研究獎評獎,擇優公開表揚。
前項參加評獎之研究報告,以第三條第一款自行研究或第二款共同研究,
並經彙送行政院研考會備查之計畫項目為限。
圖表附件:
附表四之一、四之二.ODS
附表四之一、四之二.XLS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