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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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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