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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