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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25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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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非營業循環基金、其他特種基金、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設立之公司、財團
法人,其代表公股之董 (理) 監事或委員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並依
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但因業務需要,事先送請立法院備查者,得延長至
六十八歲。
目前已代表公股擔任前項董 (理) 監事或委員,其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
得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