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自由港區事業每年應辦理存貨盤點,並於盤點後一個月內,將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送海關備查;必要時,得於期限內申請展延一個月。
自由港區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之盤點貨物,如多於帳面結存數量,應同時於帳冊補登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應同時向海關申請補繳稅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