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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