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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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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發行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票證業務相關資料。
發行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聯徵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發行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發行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