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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