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應於收到立法院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十天內,依據審查修
正之項目內容及應行調整事項,整編法定預算,並將有關書表報由主管機
關核轉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