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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一般容器,指以鋁、鐵、紙、玻璃、鋁箔、塑膠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裝填可供食用或使用之物質之
容器。
前項裝填物質之種類如左:
一、食品類:
(一) 飲料。
(二) 包裝飲用水。
(三) 乳品。
(四) 醬油。
(五) 食用油。
(六) 酒。
(七) 醬菜。
(八) 肉、魚及其他水產。
(九) 蔬果、穀類。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非食品類:
(一) 清潔劑。
(二) 塗料。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