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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乳品食品工廠(以下簡稱乳品工廠)之產品如左:
一、鮮乳。
二、脫脂乳。
三、全乳粉。
四、加糖乳粉。
五、脫脂乳粉。
六、調製乳粉。
七、調味乳粉。
八、淡煉乳。
九、加糖全脂煉乳。
十、加糖脫脂煉乳。
十一、乳油。
十二、乳酪。
十三、乾酪。
十四、調味乳。
十五、醱酵乳。
十六、合成乳。
十七、其他乳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