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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設置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社區心衛中心),並得視資源分布情形設置分站。
社區心衛中心應辦理之業務項目及內容,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