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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一、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妝品之檢驗。
二、藥物及食品添加物檢驗方法之研訂。
三、食品、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妝品衛生檢驗方法之研訂。
四、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與化妝品之調查研
究、試驗及衛生安全性之評估。
五、藥物及食品添加物在檢驗時所用之對照標準品之供應。
六、地方衛生機關有關藥物、食品、化妝品之衛生稽查人員、檢驗人員之
督導與有關稽查、檢驗技術之輔導及訓練。
七、其他有關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妝品
之檢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