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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繼續任用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時擔任之職務,應與改制前所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以下簡稱原機關)之職務等級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