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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救生艇員訓練檢定及給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實施救生艇員訓練,施訓時間不得少於一星期 (二十個訓練小時) ,其施
訓綱目如左:
一、講授課程:
(一) 救生艇及膨脹式救生筏之設備。
(二) 救生艇吊架之使用。
(三) 划漿及帆航。
(四) 救生艇之保養、操作及漂浮中應注意事項。
(五) 惡劣天候下救生艇之操作。
(六) 救生艇信號之使用。
(七) 棄船時指導旅客上救生艇應注意事項。
二、實務操作:
(一) 救生艇卸下,吊起與固定。
(二) 划漿。
(三) 救生艇離靠船邊及離靠碼頭。
(四) 各種風向之帆船。
(五) 救生艇駛近及救護遇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