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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研擬風景特定區計畫相關作業及未來開發計畫項目之管制制度事項。
二、鼓勵民間參與本區之開發建設事項。
三、本區土地利用與取得之協調、執行事項。
四、本區整體發展規劃計委辦案及其相關研究計畫之監督、執行事項。
五、本區開發建設之執行及環境品質之改善、監測及維護事項。
六、本區現有遊憩設施之整建及維護事項。
七、本區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規劃作業事項。
八、本區軍事設施之搬遷事項。
九、本區及其附近區域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及保育事項。
十、擬定及執行各項經營管理、安全督導計畫及規範事項。
十一、各項觀光活動之推廣及宣傳事項。
十二、籌辦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成立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