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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九人,由部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任期二年,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委員,其餘二人至四人,得視案情需
要,由召集委員就個案聘請特定專家為臨時委員:
一、航政司司長。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五、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六、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七、具有一等輪機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八、具有一等引水人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九、具有驗船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