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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政
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交通部路政司司長及財政部錢幣司司長
兼任,委員十八人,其分配名額如左:
一、保險專業人員三人。
二、汽車運輸業代表四人。
三、產物保險業代表四人。
四、政府機關代表七人:交通部二人、內政部一人、臺灣省政府二人、台
北市政府一人、高雄市政府一人。
前項人員,除保險專業人員由交通部逕行派 (聘) 兼或聘任外,其餘經由
有關機關團體提名,由交通部聘兼之並報行政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