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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國防部督導業務之副首長或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本會依本辦法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前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