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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物流事業,指以提供國際物流服務為主要業務,且其投資
計畫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從事下列全球運籌服務之一之公司:
一、加值併貨與物流配銷服務:接受國內外廠商委託,從事國內外原物料
、半成品或成品集結倉儲、庫存管理、轉運及配送業務,進行重整、
測試、檢驗、簡易加工、提供複委託加工或其他相關服務後再出口。
二、售後維修服務:接受國內外廠商委託,從事國內外廠商維修零組件之
庫存管理及客戶退修品之物流、通關業務,進行測試、檢驗、維修、
複委託維修、測試、檢驗或其他相關服務後再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