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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批發業:指從事批售轉運或分類處理商品之公司。
二、零售業:指使用電腦連線型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從事銷售商品同時開
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內部單品管理及網路連線之公司。
三、技術服務業:指對批發業、零售業在批售、轉運、分類處理商品過程
中,提供下列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之一之公司:
(一) 網路連線之資料儲存、處理、運算。
(二) 資源回收。
(三) 防治污染。
(四) 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
四、設備或技術:指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
設備或技術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或技術。
五、自動化設備:指具下列功能之一,在批售、轉運、分類處理商品過程
中所需之設備:
(一) 自動進貨、裝卸貨功能:電動堆高機、電動拖板車等機器設備。
(二) 自動監測、檢校、檢貨功能:電子標籤理貨、檢貨系統等機器設備
。
(三) 自動處理資料及運算功能:進貨、銷貨、存貨作業管理系統等機器
設備。
(四) 自動分類、包裝、運送或控制功能:自動分揀機、包裝機、輸送帶
系統等機器設備。
(五) 銷售點管理功能:門市銷售結帳收銀機、門市後台主機、門市無線
接收器、門市盤點訂貨機、列印門市繳費收據印表機、不斷電設備
、掃描商品條碼機器等機器設備。
六、自動化技術:指前款自動化設備所需之控制軟體。
七、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其範圍如下:
(一) 企業內作為教育訓練而購置之數位學習設備、軟體。
(二) 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執行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之電腦設備 (
主機、伺服器及工作站) 及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專門技術。
(三) 顧客關係管理及協同規劃、預測與補貨商務系統與設備。
八、防治污染設備:指為清理、檢驗或監測分類、配送或營運過程所產生
或回收之污染源或廢棄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規之設備,包括空氣污
染防制、噪音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或回收、環境檢
驗、環境監測設備。
九、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防治污染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資源回收設備:指在批售、轉運、分類處理商品過程中,回收可再利
用之廢棄物質,使其可再製造利用所需之設備。
十一、資源回收技術:指專用於資源回收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二、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指使用後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設備
。
十三、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技術:指專用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之專
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四、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括為取
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以
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十五、當年度: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