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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交通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器修護業、船舶運送業
、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電
信業、觀光旅館業或觀光遊樂業所需。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全新生產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前項交通事業,不包括已依其他法令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
抵減之優惠者。
第一項第二款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收足。第三款
之生產設備,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