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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專利、商標案件,依本法第五條聘用之專業人員得依其資格分別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