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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之送入,應受下列限制:
一、必需物品:限於被、毯、床單、枕頭、內衣褲、保暖衣褲、眼鏡及圖書雜誌。圖書雜誌每次不得逾三本。其餘物品每次以一件為限,必要時,得准再申請送入。
二、飲食:限於非湯水類菜餚及水果,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且不得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列節日以外之時間送入。
受戒治人不得申請送入藥品,所需藥品得檢具醫師處方經戒治所醫師同意後,由戒治所代購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檢具醫師處方,經戒治所醫師檢查後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