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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查獲之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以下簡稱器具),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者,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