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在幼獅工業區購買土地、廠房、設廠之青年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但合於第七條第二
款及第四款規定者,其年齡放寬至五十歲。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創業之特殊經驗
或發明者,不在此限。
三、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
四、品德良好無不良紀錄。
五、有具體可行之創業計畫。
六、為該生產事業之主要出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