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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文化部辦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文化部辦理本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