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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由教育
部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三人。
二、表演藝術相關學者、專家四人。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四人。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四人。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相關機關代表,指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首長
或政務副首長及行政院主管文化藝術之政務委員。
第一項第二款之表演藝術相關學者、專家,指曾任國內外表演藝術團體負
責人或藝術總監、曾獲國內外重要藝術文化獎項、有重要藝術文化創作、
長期公開演出、長期從事藝術文化評論或具有卓越成績之藝術行政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