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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依法令設立之公私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矯正學校及軍警校院。
二、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三、運動競技:指為展現個人或團體之運動技術或能力,以創造優異運動成績為目的所舉辦之體育運動競賽。
四、運動表演:指個人或團體,藉由展現運動本身之技巧、技術或搭配表演方式,供現場欣賞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