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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國教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得設立下列任務編組性質之國民教育輔導團:
一、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中央團):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
二、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地方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
各級主管機關依特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設立下列任務編組性質之特殊教育輔導團:
一、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以下簡稱特教中央團):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
二、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特教地方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主管學校校數,合併設立國教地方團與特教地方團,並應兼顧組成人員類別之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