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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推廣組:掌理有關藝術教育之研究、設計、調查、出版及推廣事
項。
二、展覽演出組:掌理有關藝術之展覽、演出及實驗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