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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兩廠人員)。
兩廠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兩廠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