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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軍各部隊舉行實彈戰鬥演習時,應切實遵照各種防險規定,以策安全。
於警戒區內或警戒區外發生流彈傷亡人民時,各演習部隊應立即予以緊急
救護並送軍醫院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