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軍事設施等限制攝影測繪及狩獵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機密設施與重要電源地區,其區分如左:
一、軍事機密設施地區,以有左列軍事設施者屬之。
(一) 軍事機關部隊營舍及軍用廠庫所屬範圍以內地區。
(二) 沿海岸與陸上重要防禦設施及有軍事價值之重要建築物。
(三) 作戰指揮所。
(四) 陸、海、空軍基地,與其他特種基地及各項附屬設施。
(五) 機場軍事要港及作戰、飛航、航行管制設施與其他軍事機要管制設
施。
(六) 空防、海防之配置設施。
(七) 軍用通信氣象監視觀測等設施之構成及警備情形。
二、各重要電源地區,發電廠所及其附屬設施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