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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
一、從事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等工作者。
二、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助理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以上職務。
三、熱心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等之社會人士。
四、熱心客家活動之社會公正人士。
監察人應有二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