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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各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一人至
五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各投票所、開票所應置監察員名額,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斟酌
各投票所、開票所選舉人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