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內政部,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包括臺灣省及金馬地區三人、直轄市二人)。
三、機關代表五人(包括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處、直轄市政府各一人)。
前項專家委員由內政部遴聘,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內政部
聘(派)兼之。